2008年6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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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切断电源村民无水救火 村委会紧急避险不担责
徐征征

  案件回放
  一村民家中失火,村委会电工为了全村的利益拉掉其电源总闸,但因村内水电一体导致救火之水亦被切断,村民张某家损失严重。为此,张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因拉闸断电造成的扩大损失3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19日傍晚18时许,密云某村妇女张某做晚饭时,在灶膛火未充分燃尽的情况下出门买菜。灶膛火外溢后,厨房失火。邻居陈某见张家失火后,迅速拨打119报警。村委会得知张家失火后,通过广播通知村民到张家救火。该村电工听到广播后亦赶到现场,发现张家没人,火势已蔓延到房檐,入户线就在起火点的斜上方。为防止发生其他危害,电工就将控制张家线路的总电闸拉下。但是,由于张家的用电线路与村水井用电的线路一体,停电后水井水泵无法供水,影响了村民用水救火。买菜回家的张某听到广播回家后,和赶来救火的众邻居共同救火。消防队亦于接警13分钟后赶到现场进行灭火。最终,无情的大伙将张家房屋中的东三间及屋内生活用品烧毁。
  事后,张某认为,家中失火后村委会电工所采取的拉总闸停电措施有误,此外,因为村委会水井用电与村民照明用电为一体设置,这一不合理的设置,导致停电后村内停水,致使火灾损失扩大。为此,张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的扩大损失3万元。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张某因其自己的原因引起火灾,村委会电工停电是为防止原告火灾引起其他危害发生,其停电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并无不当,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且线路产权并不属其所有,村委会对张家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并无过错,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火灾扩大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